多功能聲光報警燈采用經典的警示燈設計風格,它由多節不同顏色的警示燈組合而成,又稱為塔燈,紅、黃、藍、綠、透明五種經典顏色的組合,不僅提升了產品的整體觀賞性,還因其細節的精益求精而帶著一種莊嚴的使命感。
該系列產品采用分層結構進行設計,可根據使用需求進行組裝,安裝方便。采用進口LED芯片、大功率的蜂鳴器,可以在工作空間較大的場合有效傳遞信號。燈罩采用耐熱、抗震、防油污的PC材料制成,整體使用壽命優于同類產品。
現就多功能聲光報警燈使用管理規定如下:
一、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五條規定“消防車、救護車、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涂標志圖案,安裝警報器、標志燈具。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、安裝、使用上述車輛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、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。”
以上四類車輛需要申領安裝警燈、警報器的,使用者應當向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,按照申請領取使用證的規定,持單位代碼證、行駛證到長春市局交通察支隊領取審批表。
二、審批表必須按項填寫詳細、清楚,并加蓋單位公章,到所在轄區交大隊(初審);初審合格后報市交支隊秩序處,經由處領導審核同意后,報主管支隊長審批。然后到支隊辦事大廳車輛通行證窗口辦理《警燈、警報器使用證》、進入微機存檔,登記備案。
三、對末經批準使用報警燈、報警器的,將當場收繳警燈、警報器,并給予處罰。
四、《報警燈、報報器使用證》有效限期為一年。
五、使用報警燈、報警器時,使用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:
1、車輛年檢合格、車況良好、無違法記錄。
2、車輛由專人駕駛,并具體責任人。
3、非在執行緊急任務并遇有車輛受阻時不得使用。
4、兩輛以上接續行駛的車輛,除輛可以使用報警
器外,其他車輛不得使用報警器。
5、安裝警燈的車輛除勤務車輛外,不得在市區道路做前導開道。
6、22時至次日5時在市區內不準使用警報器。
六、對已辦理《報警燈、報警器使用證》,但不按規定安裝的,發現后將收繳警燈、警報器,同時收回《報警燈、報警器使用證》并予以作廢。
七、不按規定使用報警燈、報警器并不服從交通民警管理的,收回《報警燈、報警器使用證》,對當事人進行批評、教育,情節嚴重的給予處罰。
八、消防車輛所使用的警燈為紅燈;工程救險車輛所使用的警燈為黃燈;救護車輛所使用的警燈為藍燈。